財稅新訊

109年度地價稅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繳納完成

戶籍遷出再遷入者,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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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不少民眾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繳納印花稅疑義,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二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中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書成立時價值1‰稅率繳納印花稅,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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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由買方代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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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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