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

繼承無建物權狀之房屋,記得到稅務局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在取得國稅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如有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應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

稅務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應填寫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付)()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相關資料,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才會更正喔!

 

稅務局提醒,房屋繼承後,因納稅務義務人已變更,若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使用者,可於申辦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一併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