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此外,依據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其他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例如合作社、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以及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亦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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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如有海外所得,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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