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此外,依據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其他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例如合作社、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以及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亦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